前刑事檢控專員 江樂士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大代表大會於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的決定》,依據該決定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國安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0年6月30日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隨即於當日晚些時候頒布實施。
次日,即7月1日,英國外交和聯邦事務大臣藍韜文在下議院發表緊急聲明,宣布全國人大常委會已 「通過了一項適用於香港、涵蓋範圍廣泛的國家安全法」,還聲稱英國已經「仔細評估了該法律」。鑑於藍韜文發聲明時,《國安法》頒布不到一日,此時他已經對法律條文進行了「仔細評估」,實非易事。在聲明中,藍韜文稱中國通過《國安法》 令英方感到「深感不安」,並對該法律含沙射影一番。
隨着《國安法》即將頒行五周年之際,藍韜文的批評是否公正合理,已有足夠實踐進行全面檢驗。藍韜文發布聲明時,稍為了解香港的人已不難察覺其言論有失公允,如今,《國安法》的整體情況更加清晰明確。五年後,再回顧藍韜文之說,明顯可見五大謬誤——
《國安法》合法性不容置疑
藍韜文對《國安法》的法律地位認識膚淺。他引用《基本法》中「只有在非常有限的情況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全國性法律在香港實施,例如處理國防、外交事務,或者在全國人大宣布戰爭狀態或緊急狀態」此規定,聲稱這些情況「並不適用」 於《國安法》,因而聲稱該法「侵犯了」香港的自治權以及 「嚴重違反了《中英聯合聲明》」。然而,藍韜文完全沒有意識到,《中英聯合聲明》在《基本法》頒布後,已經成為歷史文件。
再者,藍韜文此說本身亦存在嚴重問題。維護國家安全是國家防務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而且《中英聯合聲明》不涉及國家安全事宜。 在《中英聯合聲明》談判期間,英方甚至從未暗示過在香港面對國家安全威脅時不能頒布相關法律維護自身安全。並且,根據中國憲法,國家安全始終是國家的責任,本就不屬於《基本法》第二條所保障「高度自治」的範圍。
還原《基本法》第23條立法真相
藍韜文稱,由於《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應自行立法維護安全,「在港頒行《國安法》則與第23條衝突」。此說對不熟悉香港發展的人而言似乎很有些道理,畢竟《基本法》第23條是要求香港本地制定必要的法律維護國家安全。
然而,《基本法》23條要求的本地立法是全國人大委託香港負責進行的。也就是說,特區只是作為全國人大的代理人進行第23條立法。但由於本地立法一再遭到拖延, 到 2019年仍然欠奉,繼而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責任自己出手。 畢竟,香港若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出現漏洞,不僅威脅到香港,也威脅到整個國家。2019年發生的諸多事件都是明證:暴徒通過暴力要求香港獨立、呼籲外國干涉、襲擊中央駐港代表處、損毀國徽、攻擊來自內地的人士等等。
藍韜文一定知道,香港早在2003年就已經嘗試過23條本地立法,但在前港督彭定康等英國人鼓動下,本地反華勢力百般阻撓,繼而引發2019年之亂,使「一國兩制」危存夕旦。 由此可見,反華勢力早已堵死本地立法的途徑,藍韜文所謂香港應遵循第23條進行立法之說完全是誤導視聽。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納入其中
藍韜文在下議院稱,依據《基本法》第三十九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這說法沒問題。然而,他卻錯誤地聲稱《國安法》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若他果真如其言「對《國安法》進行了仔細評估」,就應該知道《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已被納入其中,並且,值得注意的是,這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國家安全法中十分罕見,甚至可能是史無前例。當然,藍韜文自己的政府在2023年頒布英國《國家安全法》時,就沒能納入該公約。
事實上,《國安法》第4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護人權」。 它進一步規定,居民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依法受到保護」。 換句話說,與英國不同,公平審判保障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安排中受到高度重視。
藍韜文在下議院對這一關鍵事實避而不談,林德偉(David Lammy)作為現任外交大臣,理應澄清誤解、報告真相。
刻意誤解審判地點
對於《國安法》第55條有關審判地點的規定,藍韜文誇大其詞、聳人聽聞,這在反華人士中已是司空見慣,絲毫不令人感到意外。對關乎國家安全的案件進行審判,在嚴格規定的情況下,《國安法》允許在香港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審判。然而,這種安排只適用於特殊情況,包括外國或外部勢力阻撓審判,例如出現恐嚇法官等情況,或者在情況緊急之下,例如出現暴亂,或者國家安全面臨嚴重威脅,例如如外國入侵等情況。
如果不這樣規定,則可能出現對涉及國安案件的嫌疑人根本無法審判的情況,這就意味着縱然嫌疑人犯下嚴重罪行也可逃脫法律制裁。尚不清楚藍韜文是否希望這種情況發生,但他卻告訴下議院,「應該特別關注(內地)當局對某些案件具有廣泛管轄權,將案件安排在內地的法院進行審判」。如果當時有人聞之大驚,那麼現在大可不必擔心。
近五年來,沒有一起涉及國安的案件需要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進行審判。內地的執法機關一如既往,不插手香港的國安案件。例如,在審判國安疑犯黎智英一案中,即便有人企圖在境外利用法外手段妨礙司法公正,包括向當局施壓,妄圖阻撓審判,並對司法機關發出威脅,案件仍依正常司法程序在香港審理。
藍韜文在2020年這套頗具煽動性的說詞,如今看來無疑是譁眾取寵之舉,但願林德偉能正視聽。
司法獨立得到維護
當藍韜文宣布國安法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時,其聳人聽聞程度頓時達到了一個新高度。他告訴下議院,新機制規定行政長官指定法官處理涉及國安案件的審判,「有可能破壞香港的司法獨立」。 不過,內行人都知道此說純屬胡說八道,五年間的實踐就是明證。
國安法指定法官來自香港現有的司法體系,而且法官為人正直,謹守司法誓言,「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而且司法機構自己決定某案件由某指定法官審理,而非由行政長官決定。法官按照傳統方式履行職責,務求公正。事實上,正如首席大法官張舉能所說,「香港享有司法獨立是事實」,並沒有受到 《國安法》的影響。 正因如此,在世界正義工程於去年10月發布的《2024年全球法治指數》中,香港在全球142個司法管轄區中名列第23位,排名高於美國的第26位。香港的司法獨立由此可見。
藍韜文對香港的詆毀言論在事實面前已經被證偽,但願林德偉在英國外交部下次發布《香港半年報告》時有勇氣正視聽, 如實論事。
(本文的原文發表在英文《中國日報》香港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