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遠康 西貢區議員、「治港新政」成員
近日,政府向立法會建議修訂《職工會條例》完善職工會規管制度,包括賦權勞工處職工會登記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安需要拒絕公會新登記或合併的申請、終身禁止國家罪行定罪者擔任工會職員、需要獲得當局批准方可接收境外勢力資金等。筆者認為,無論對工會、僱員抑或整個社會來說,今次修例都是一次撥亂反正。
自工業革命以來,工會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僱員的合理權益。工會透過集體行動,讓所屬行業或機構的僱員凝聚起來,透過協商、談判甚或工業行動等方式向僱主或官方爭取改善薪酬、工時等待遇。換言之,工會的性質應以僱員利益為本。今次修例可讓本地工會重拾初心,有助保障僱員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另一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是特區的憲制責任、特區居民的應有之義。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不同行業的機構都須確保不從事任何危害國安活動,包括教育、法律、社福等各界別。工會作為社會重要的持份者,擁有數量龐大的會員,兼且有着較強的社會動員力和影響力,亦不能置身事外。當局透過修例更好確保工會維護國家安全,實在是合情合理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出手規管工會,與2019年「修例風波」不無關係。據報道,當時不僅有工會收取外國勢力的資助,以組織、支持破壞社會的活動,更有工會領袖帶頭參與議會和街頭暴力抗爭。如在2020年的非法「初選」中,他們意圖取得過立法會過半議席以癱瘓特區政府運作,徹底暴露出涉事工會已淪為外國敵對勢力在港「代理人」。以此為鑑,必須有效規管工會的運作、資金來源及人員操守,全面做好維護國安的工作。
何況,是次修例並無禁止本地工會與外國的聯繫。只要本地工會與境外工人組織或專業團體真心實意進行與勞工權益相關的活動,當局並不會作出干預。只有當本地工會收取境外勢力的資金時,才須作出申報及尋求有關方面批准。這些做法與不少西方國家一致,在工會的發展與國家安全的需要之間取得平衡。
工會由各行各業的僱員組成,而僱員都是社會的一分子。因此確保工會維護國家安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也是合乎工會、僱員和社會整體的福祉。期待今次修例能夠盡快獲得通過,讓工會免除國安風險隱患,更好凝聚和服務廣大打工仔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