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本月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5.8萬元。
個案涉及上水新成路一幢大廈住宅單位天台上面積約40平方米的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然而,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7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58370元,當中4837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7日)強調,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二萬元。(網絡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