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事務局已完成檢視《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命令》)及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規例》)的工作,建議簡化紀律程序,提升處理紀律個案(特別是紀律聆訊)的效率和效能;優化停職安排,擴闊停職涵蓋範圍、收緊停職期間扣起薪酬以及沒收所扣起的薪酬的安排;作出技術修訂,包括因應《香港國安法》的實施在《命令》作出相應修訂。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昨晚(15日)在社交專責發文表示,周一與公務員中央評議會和公務員團體會面,介紹《命令》和《規例》建議修訂的內容;周二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提交相關文件,並會在本月底出席委員會會議,徵詢議員的意見。當局會考慮職方和委員會的意見,再展開草擬工作,目標是在2026年落實《命令》和《規例》的優化安排。
楊何蓓茵說,加強公務員管理是本屆政府重點工作之一,當局非常重視公務員品行操守,事實上,絕大部分公務員都盡忠職守,在各自崗位上盡心盡力為市民提供優質、高效服務,但面對一小撮違法違紀的公務員,政府絕不姑息,必定嚴肅處理。
楊何蓓茵強調,今次優化公務員紀律機制,旨在令機制更完備,完全沒有減少或削弱有關人員在現行機制下的權利。當局會繼續秉持程序公義,公平公正處理每宗個案。
楊何蓓茵指,當局將在今年年中出版《認識公務員紀律機制》小冊子,透過向所有公務員和其他政府僱員介紹紀律機制,並分享紀律個案,加強公務員對紀律機制的了解,從而提高他們守規遵紀的意識。
圖:楊何蓓茵fb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在簡化紀律程序方面,建議若被控人員已承認指控,當局可無須進行聆訊,以增加處理紀律個案的效率。在作出修訂後,被控人員仍有機會在兩個階段 作出申述,即在其以書面承認指控後以供紀律處分當局考慮懲罰,及在紀律處分當局決定懲罰前。
如被控人員缺席,即使是首次,亦可繼續聆訊。
被法院裁定干犯嚴重罪行的人員,政府可根據法庭判刑及有關個案的其他事實和情節(即定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作懲罰決定,而無須取得法院程序的記錄方才施加懲罰。然而,若紀律處分當局不清楚個案的事實和情節,仍可選擇等待取得法庭文件。
擴大停職範圍方面,建議擴大適用範圍至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而收到部門或職系首長發出的「擬令退休通知書」的人員。
扣起薪酬的適用範圍方面,建議正接受部門或刑事調查期間被停職的人員可最多扣起一半薪酬,因工作表現持續欠佳、管方對其繼續執行公職失去信心的人員亦可扣起一半薪酬。
若停職人員被裁定罪成的刑事罪行嚴重程度,足以令紀律處分當局對其作出「迫令退休」的紀律處分,在紀律處分當局作出有關處分決定前, 該人員薪酬亦同樣會被全數扣起。停職當局會考慮每宗個案的情況和相關情節,有權決定實際所扣薪酬的比率。
若人員在刑事/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例如辭職/退休),最後查明不當行為屬實而被革職或迫令退休,以及因公眾利益被着令退休,當局都可全數沒收有關人員在停職期間被扣起的薪酬。
公務員事務局也建議修訂條文,賦權紀律處分當局在以下情況可沒收部分被扣起的薪酬:
人員被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以外的紀律懲罰;
人員在刑事/紀律程序完結前離職,而根據紀律處分當局評估,若紀律程序完成,很可能會因被定罪/不當行為查明屬實,被處以革職或迫令退休以外的懲罰。局/部門在決定是否沒收被扣起的薪酬和沒收的比率時,會考慮每宗個案的一系列因素以評估情況。
此外,公務員事務局亦建議清晰列明在以下情況紀律處分當局可全數發還被扣起的薪酬:
對人員採取的《命令》第12條程序完成後,該人員無須為公眾利益而被着令退休,或因當局暫緩進一步行動而沒有採取「第12條行動」;
人員在部門/刑事調查期間和在展開紀律/刑事程序或《命令》第12條程序前已離職。這是考慮到人員在被指控的行為表面證據成立或紀律/刑事法律程序展開前離職,發還被扣起的薪酬是合適和平衡的做法。
根據《命令》第12條為公眾利益而着令公務員退休的行動是行政措施而非紀律行動。此等行動可基於以下兩種維護公眾利益的原因進行︰( 1 ) 人員工作表現持續欠佳;或 ( 2)管方對人員繼續執行公職失去信心。對於基於因「失去信心」而進行「第12條行動」個案中的人員,現時已可施以停職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