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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全港打擊非法勞工 拘捕9人

入境處全港打擊非法勞工 拘捕9人

責任編輯:蔣璐 2025-03-14 18:47:52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3月10日至13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促進行動」、「捷足行動」、「曙光行動」,與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28個目標地點,包括按摩店、裝修中單位及餐廳,共拘捕8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6男2女,年齡介乎二21至43歲;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48歲男子。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2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頂圖:入境處拘捕懷疑非法勞工。政府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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