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日(27日)交待區域法院一宗洗黑錢案判刑,港島總區重案組2A隊陳敬樂高級督察表示,在2018年搗破一個網購騙案集團,拘捕8人,涉及43宗網購騙案,受害人在網購或社交平台接觸騙徒購買演唱會門票、主題公園門票和月餅券,按指示轉賬至指定銀行戶口,付款後並無收到貨品,損失逾17萬元。
案中43名受害人轉賬到其中6名被捕人銀行戶口,經過深入財富調查及審視相關銀行文件,發現6名傀儡戶口持有人除案中犯罪得益,亦在2016年6月至2019年6月利用7個傀儡戶口清洗大量黑錢,約5500萬元。經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在2022年下旬落案起訴6人共7項洗黑錢或串謀洗黑錢罪。他們分別2男4女(34至73歲),報稱退休人士、裝修工人、美容師和無業。較早前其中5名被告已認罪,另一人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警誡下有被告承認為數千元報酬,將銀行戶口賣予不法之徒,其中一名被告在案發前是沒有刑事記錄。
為打擊以傀儡戶口洗黑錢及加強阻嚇性,警方較早前向法庭申請加刑,並被法庭接納。今日法庭審視相關資料後,決定將刑期加重四分一,6名被告最終被判處監禁26.5至36.5 月。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用作處理贓款,即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因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適合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今日案件為例,在警方加刑申請下,6名被告被法庭加刑7.5至12個月。 由2023年10月至今,已有59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被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4個月。
警方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以用作清洗黑錢,所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區天海)
頂圖:港島總區重案組2A隊陳敬樂高級督察(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