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時任男警涉嫌替不同案件事主偽造多份供詞,訛稱事主不再追究等而被起訴。被告早前承認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今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年。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批評被告為了一己之私、為盡快清理堆積案件而犯案,且犯案行為有持續性,影響警隊聲譽。她又說,辯方認為被告犯案時涉及的7宗案件均是瑣碎案件,案情較輕微,但法庭認為無論案件是否瑣碎,也不能減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嚴重性。
26歲被告胡兆俊,承認於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身為擔任公職的人,即香港警務處警員,在擔任公職期間或在與擔任該公職與7宗案件(盜竊、襲擊及使用虛假文書案件)有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
辯方今日求情時指,被告於青少年時已立志成為警員,但因是次犯案,令其警員夢碎。此外,辯方呈上被告案發時上司的求情信,望法官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知法犯法,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辯方認為被告犯案時涉及的7宗案件都是瑣碎案件,案情較輕微,但法庭認為無論案件是否瑣碎,也不能減低被告知法犯法、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嚴重性。
法官說,辯方指被告的犯案原因包括新冠疫情時為了公共衛生及方便,而不需涉案人士到警署;社會運動時警方人手不足;被告一時疏懶;被告為息事寧人而用錯誤的方法做調解人。法官稱明白警務工作繁重是不爭事實,但被告在短短的犯案時間內堆砌各種犯案理由,在處理部分案件時草草了事,其行為完全目無法紀,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