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迎來新規。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紀要》圍繞堅持積極拯救和及時出清並舉、兼顧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管協調的總體思路,有利於更好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價值和市場前景的上市公司,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紀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一是加強司法審理與證券監管協作。建立重大事項通報機制,證券監管部門發現上市公司及相關方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關注,必要時啟動會商機制。人民法院發現重整相關方存在涉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通報中國證監會。
二是明確上市公司重整預期。對於存在重大違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規範運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認為不具備作為上市公司的重整價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利用上市公司為其提供擔保的,原則上應當在進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三是優化重整計劃的規範要求。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詳細、明確,並具有可執行性。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資人資質及獲得股份的價格、股份鎖定期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四是強化信息披露及內幕交易防控。明確重整期間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責任主體。要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提供的材料與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審理標準。完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管轄標準,要求申請人提交(預)重整申請時,上市公司住所地應當在被申請法院轄區內連續存續1年以上。(深圳商報記者 鍾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