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時事評論員 董江南
日前,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局長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規定,將7名逃往海外的反中亂港分子正式列為潛逃者,並隨即採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禁止提供或處理資金、禁止參與不動產相關活動、禁止與潛逃者有關的合資或合夥行為、暫時吊銷執業資格、暫時罷免董事職位、撤銷特區護照等。此外,特區政府已向法院提出申請,旨在沒收某潛逃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獲得的非法收益。
這些舉措反映《條例》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上的特殊形勢,實現了有法可依。根據《條例》明確規定,特區政府能夠依法對海外逃遁的破壞香港穩定分子實施精準打擊,通過切斷其經濟來源、削弱其社會影響力等合法途徑,有效限制其在國際舞台上的活動空間,從而對他們在海外繼續從事危害國安活動形成阻嚇。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今次依法開展執法行動更彰顯了《條例》的嚴肅性。通過對潛逃海外的亂港分子實施精準法律制裁,明確展示了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不受國界所限,可切實追蹤並嚴厲懲處違法者,是維護國家安全、保障社會秩序和市民合法權益的強有力工具。同時,向那些企圖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穩定的人發出了強烈的警示:無論他們逃往何處,都將面臨法律的制裁。如此一來,無疑對那些心存僥幸的潛在亂港分子構成強大震懾,迫使他們不敢輕易觸碰法律紅線。
值得一提的是,特區政府在今次行動中始終嚴格遵守法律程序。相關禁令的發布均依據《條例》的明確授權,並依法公布實施,確保了各項措施的合法性、正當性。而對潛逃者非法財產的沒收處理,更是嚴格遵循司法途徑,按法定程序進行。最終是否沒收這些非法所得財產,需由法院根據法律作出公正裁決。這充分展現了特區政府對於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與重視。在未經法律程序正當審理之前,絕不會輕易沒收任何財產,即便這些財產可能源自違法行為。
頂圖:12月24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上表示,行使《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賦予的權力,將許智、郭鳳儀等7人列為指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並對其施行撤銷香港特區護照等多項措施。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