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及物流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提出修例,以收緊車輛登記和領牌制度,打擊車主以不當方式棄置廢棄車輛的行為。
現行安排下,運輸署會就2年未有領牌的車輛,通知車主在指定時間內續領牌照,否則便會自動取消登記,車主亦不會再為相關車輛的事負上責任,部分人因而利用安排,在公共道路和後巷棄置車輛,造成環境衛生和阻塞問題。修例建議,2年或以上未領牌車輛的登記,將不再被自動取消,車主必須在運輸署發出通知書後3個月內,為車輛續領牌照,或按規定取消登記,否則會構成罪行。即使車主不為車輛領牌,仍須為車輛負上責任。當局指,罰則會較拆散或銷毀車輛的成本高,首次定罪,最高可罰款1萬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和監禁6個月。法庭亦會命令拒絕向被定罪的登記車主,發出駕駛執照,或拒絕為相關車主的駕駛執照續期。
當局計劃設立1年過渡期,讓車主有充足時間了解法律責任,並採取適當行動棄置車輛;新規例生效後,運輸署會着手處理在過渡期後仍未領牌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