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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條例》12月1日施行 公共交通企業不得擅自中斷運營服務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12月1日施行 公共交通企業不得擅自中斷運營服務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10-23 20:30:16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城市公共交通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交通運輸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簡要介紹《條例》出台背景

 答: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眾日常基本出行的社會公益性事業,具有集約高效、節能環保等特點。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是轉變城市交通發展方式、提升人民群眾生活品質、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水平、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體系,加強普惠性、基礎性、兜底性民生建設。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的實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務供給不斷優化、服務能力持續提升,人民群眾日常出行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日益增強。與此同時,我國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也面臨不少問題挑戰,特別是政策保障不完全到位,制約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質效甚至影響城市公共交通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競爭力和吸引力尚需增強;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管理需要持續強化。

 針對上述問題挑戰,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推動城市公共交通高質量發展、更好滿足人民群眾高品質出行需要、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意義。

 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的決策部署轉化為法規制度,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點:

 一是準確把握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務的公益屬性和定位,全面落實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

 二是聚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中的突出問題,重點圍繞發展保障、運營服務、安全管理等方面完善制度設計,着力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

 三是着重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需要在國家層面統一規範和指引的事項,為地方自主管理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履行公共交通發展主體責任留出空間。

 《條例》如何壓實城市公共交通

 發展的主體責任?

 答:《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是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責任主體,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保障措施,強化對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同時,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明確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目標和發展模式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功能定位、規模、空間布局、發展目標、公眾出行需求等實際情況和特點科學確定,承擔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的企業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國務院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指導。

 《條例》從哪些方面支持和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發展?

 答:《條例》專設「發展保障」一章,對支持和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發展作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

 一是加強規劃調控,規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應當明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原則;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編制城市公共交通規劃;合理確定城市公共交通線路,布局公共交通場站等設施,提高公共交通覆蓋率;要求大型建設項目統籌考慮公共交通出行需求。

 二是保障用地需求,明確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用地可以以劃撥、協議出讓等方式供給,並可以按照規定實施綜合開發,支持城市公共交通發展。

 三是健全投融資機制,明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公共交通發展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預算;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加大融資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四是完善票價體系,鼓勵建立多層次、差別化的城市公共交通票價體系,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可以開展定製化出行服務業務。

 五是落實補貼政策,規定綜合考慮財政承受能力、企業增收節支空間等因素,按照規定及時給予補貼補償。

 六是保障優先通行,明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置公共交通專用車道。

 《條例》如何推動優化

 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

 答:優化城市公共交通運營服務,進一步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是增強城市公共交通競爭力和吸引力的關鍵所在。為此,《條例》明確規定

 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應當遵守運營有關服務標準、規範、要求等,加強企業內部管理,不斷提高運營服務質量和效率;

 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運營服務信息,加強運營調度管理,提高運行準點率和運行效率;

 不得擅自變更運營線路、停靠站點、運營時間或者中斷運營服務,出現客流集中情況時及時採取措施保障運營服務;

 按規定對相關群體提供便利和優待;

 建立運營服務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定期組織開展城市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服務質量評價;

 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終止運營服務。

 《條例》在強化城市公共交通

 安全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持續強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從四個方面規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

 一是明確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保障運營安全的主體責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安全經費投入;投入運營的車輛依法經檢驗合格、配備安全設備並按規定維護、保養;駕駛員等直接涉及運營安全的重點崗位人員具備相應條件並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客流大量積壓時及時採取疏導措施;制定本單位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及時掌握氣象、自然災害、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信息並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等。

 二是要求乘客遵守乘車規範,不得攜帶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進站乘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車站的人員及其攜帶物品實行安全檢查;以列舉方式明確危害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禁止性行為。

 三是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公共交通運營安全的監督管理,建立工作協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城市人民政府健全有關部門與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

 四是針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際情況,對城市軌道交通納入城市防災減災規劃、建設工程項目運營前安全評估、線路安全保護區管理以及定期開展運營安全第三方評估等事項作了明確規定。

 《條例》如何適應城鄉融合發展的需要?

 答:隨着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務不斷向農村地區延伸,並拓展到相鄰城市之間。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決策部署,《條例》明確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需要,統籌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同時在城市公共交通的定義中,將城市公共交通覆蓋的地域範圍界定為「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區域」,通過具有彈性的規定為城鄉和區域公共交通一體化發展留出了制度空間。

 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

 有關方面還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條例》是我國城市公共交通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確保《條例》順利實施、落地落實,有很多工作要做。

 當前,有關方面將着重開展三方面工作:

 一是持續抓好宣傳實施。採取多種形式對《條例》進行宣傳解讀,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城市公共交通企業等有關各方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為《條例》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環境。

 二是及時跟進配套制度建設。制修訂《條例》配套規章制度,指導地方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規和政策體系,進一步細化《條例》相關規定。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條例》對深入實施城市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強化發展保障、優化運營服務、加強安全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將以《條例》施行為契機,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格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切實把《條例》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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