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受賄773.6271萬元、利用影響力受賄691.9536萬元,光大銀行原黨委副書記、副行長張華宇於8月11日被山東菏澤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並處罰金130萬元。
張華宇出生於1958年10月,河南省民權縣人,2001年2月調入中國光大銀行,2007年3月起擔任該行副行長,2018年9月辭職。2022年1月,涉嫌嚴重違法的他接受監察調查。
對於張華宇在退休前夕辭職一事,對其開除黨籍的通報稱,他辭職後在與原任職務有業務關聯的企業領高薪,是「提前築巢」「逃逸式辭職」腐敗的典型,是權力與資本相互勾連、瘋狂逐利的典型,亦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甘於被圍獵的典型。
通報顯示,除了大肆斂財,張華宇還利用職權違規安排兒子、女婿、弟弟等親屬及關係人子女數十人到光大系統工作,為多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損害光大系統政治生態。
值得一提的是,張華宇的老領導、曾任光大集團董事長的李曉鵬、唐雙寧,已分別於今年4月、7月落馬。
在8月11日的公開宣判中,菏澤中院經審理查明:
一、受賄罪。2001年2月至2021年9月,張華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業務拓展、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73.6271萬元。
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2019年1月至2021年11月,張華宇利用原擔任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在協調貸款、公司信用評級調整、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有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9536萬元。
菏澤中院審理認為,張華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華宇離職後,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張華宇犯數罪,應予並罰。
鑑於其受賄罪具有坦白情節,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大部分贓款贓物已退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以受賄罪判處張華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張華宇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查封、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頂圖:張華宇受審。山東高法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