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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協委員黃允呼籲規範刑事案件規範公訴人出示證據程序

河南省政協委員黃允呼籲規範刑事案件規範公訴人出示證據程序

責任編輯:林梓琦 2025-01-19 19:41:11 來源:香港商報網

    1月19日,在河南省政協十三屆三次會議上,河南省政協委員、河南中砥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允呼籲規範刑事案件規範公訴人出示證據程序。黃允指出,現行刑事程序法對刑事案件公訴人舉證有着明確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公訴機關出庭人員存在舉證方法不當的情況,這不僅影響了案件的公正審理,也剝奪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質證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審理尤其是開庭過程中公訴人向法庭舉證方式具有明確的要求。舉證過程應符合法定程序,舉證方式應能保證既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又能保證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質證權。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向法庭舉證應符合法定程序,既要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又要保證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質證權。然而,黃允在最近參與的某區法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涉嫌詐騙案件中,發現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一次性把全案十多本卷宗中的證據一次性向法庭出示完畢,然後要求當事人及律師統一質證。

    黃允認為,這種舉證方法對於法庭來說,合議庭成員或法官都難以聽清證據的內容,更不用說讓大多數不具有法科教育背景或法律知識的被告人去判斷真偽和與案件的關聯。這種舉證方法實質上剝奪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的質證權利,是非法的。

    造成這種錯誤舉證方法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檢察機關過分追求效率,而忽視了被告人及律師的權利;二是並未真正建立起以法庭為核心的審判環境,法庭的權威並未真正建立起來;三是缺乏有效的監督,律師的反對往往被視為對法庭的不尊重而不被接受。

    針對這些問題,黃允提出了以下建議:一是嚴格依法定程序出示證據,杜絕不區分情況的「一攬子舉證」;二是對認罪認罰案件和不認罪認罰案件、二審發回重審案件區別對待,對前者可在徵得當事人及辯護律師同意的情況下適用「綜合舉證」的方法,對後者則應嚴格依程序而行;三是充分發揮庭前會議作用,對情況複雜案件,在庭前會議中解決舉證問題;四是允許律師就舉證方式發表不同意見,當庭應記入筆錄並審查合法性及合理性。(記者 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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