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
-- 天氣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其定罪及判囚4個月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其定罪及判囚4個月

責任編輯:蔣璐 2025-04-01 10:15:26 來源:香港商報網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於2019年至2020年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在元朗「7·21」事件中被廉署調查,於2021年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林卓廷其後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名法官今日(4月1日)以3比2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撤銷林卓廷上訴得直結果,恢復他的定罪及判刑。

    本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今次上訴涉及的法律問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 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一名答辯人知悉有人被指稱或懷疑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的事實,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II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從而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份是否干犯有關罪行?

    律政司認為條文中的「受調查人的身份」,所涉罪行不限於《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的罪行,即涉及貪污的罪行,而是包括所有廉署調查的罪行,因此林披露游乃強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被查,亦屬違法。

    終審法院今日頒布判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林卓廷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及判監4個月的定罪和判刑。

    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0 (1)(b) 條,控罪指他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在香港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一項被指稱或懷疑已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的身份,即游乃強。(資料圖)

責任編輯:蔣璐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案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 恢復其定罪及判囚4個月
香港商報PDF
股市

友情鏈接

承印人、出版人:香港商報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龍觀塘道332號香港商報大廈 香港商報有限公司版權所有,未經授權,不得複製或轉載。 Copyright ©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絡我們

電話:(香港)852-2564 0768

(深圳)86-755-83518792 83518734 83518291

地址:香港九龍觀塘道332號香港商報大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