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警區3月12日及13日於區內採取執法行動,針對涉及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及行人胡亂過馬路的相關罪行,包括不遵守交通燈號,在距離行人天橋、行人隧道或行人過路設施15米範圍內而不使用該些設施橫過馬路,以及攀越路邊圍欄或穿過中央分道帶進入車路等。行動中,人員在區內交通意外黑點進行重點執法,共發出51張法庭傳票、745張定額罰款通知書,並拖走3輛造成嚴重阻塞的車輛。
此外,人員拘捕兩名分別42歲及64歲非法駕駛電動單車的男子,他們涉嫌「駕駛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獲發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及「在行人路上駕駛電單車」。被捕人士已獲准保釋候查,需於4月下旬向警方報到。
警方提醒市民,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萬元及監禁12個月。(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