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經審訊後,今日(28日)裁定一名人士罪名成立,這是本港首宗因不遵從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的調查權力而遭刑事檢控及定罪的案件。競委會對裁決表示歡迎。
被告雷妙貞女士因處置及隱藏文件,違反競爭條例(第619章)第53(1)(a) 條,被裁定罪名成立,入獄兩個月。被告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本案源於競委會就清潔服務公司懷疑合謀定價所展開的調查。在競委會持法庭手令搜查涉案公司的辦公室期間,雷女士作為其中一間清潔公司的員工,意圖刪除可能與調查相關的5份文件及多個電腦連結,競委會遂將個案轉交香港警務處作刑事調查。
競爭條例賦予競委會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任何人交出與調查有關的文件或資料、出席競委會聆訊以回答有關問題,以及根據法庭手令進入並搜查相關處所。不遵從競委會的調查權力屬刑事罪行。
競爭條例第53條規定,任何人被競委會以其調查權力要求交出某份文件的情況下,銷毀、處置、捏改或隱藏該文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
此外,競爭條例第54及55條列明,任何人妨礙競委會根據手令進行搜查,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同樣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第52條則訂明,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向競委會提供它索取的文件和資料,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缺席競委會的聆訊,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0萬港元及監禁1年。任何人若指示或協助他人妨礙競委會的調查工作,亦可能遭刑事檢控。
競委會重申,妨礙競委會執行其調查權力屬嚴重的刑事罪行。今日被告被定罪,凸顯了有關行為的嚴重性,並對企圖妨礙競委會執法的人士,帶來強烈的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