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城集團合夥人 馮南山 Paxson
為符合國際標準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同類制度,開曼群島《實益擁有權透明度法案(2023)》(BOTA)已於去年7月31日正式生效,旨在整合和加強實益擁有權的立法框架以及相關的附帶目的和關聯事宜。
該法案擴展了實體適用範圍、重新定義實益擁有人標準,並明確法律實體的申報義務,進一步提升透明度以強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並順應全球打擊洗錢(AML)、反對恐怖分子資金籌集(CFT)及反逃稅行為的趨勢。
擴展實體適用範圍
BOTA將實益擁有權透明度要求擴展至所有開曼群島法律實體,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基金會公司、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等。這些實體除非符合豁免條件,否則均需建立和維護實益擁有權登記冊。
BOTA對「實益擁有人」的定義進行了更新,明確實益擁有人是指滿足以下任一條件的個人:最終擁有或控制法律實體25%或以上股份、投票權或合夥權益;對法律實體的管理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透過協議、信託等非股權方式實質控制實體。
此外,僅以「專業顧問」或「專業經理」身份行事的個人不視為實益擁有人。如果無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則需將一名「高級管理官員」作為聯繫人進行登記。
明確申報義務與登記要求
法律實體需識別並書面通知所有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的實益擁有人,並建立和維護實益擁有權登記冊,確保登記冊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其需包含實益擁有人的詳細信息,如國籍、擁有或控制法律實體的方式以及可報告法律實體的所有權或控制權性質、註冊的登記冊名稱及註冊編號等。
公司服務提供商需定期將這些信息提交給主管當局,並在信息發生變更後30天內更新登記冊。
BOTA的實施標誌着開曼群島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開曼群島進行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個人,應及時了解最新規定,通過明確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履行登記與報告義務、確保信息保密與合規,可以有效降低法律風險,同時順應全球金融監管透明化的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