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今日(26日)發布關於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有關事項的通知,自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
2024年10月,內地與香港、澳門分別簽署了《關於修訂〈《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於修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其中對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境內保險公司資質要求作出調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第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香港、澳門金融機構入股保險公司,不再執行「最近一年末總資產不低於二十億美元」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