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昨日(13日)裁定,荃灣區8個業主立案法團因未依法安排消防設年檢,合共被判罰款25900元。
消防處自去年7月起分階段展開全港特別執法行動,巡查了荃灣區內共124幢住用及商住樓宇,並向相關業主立案法團發出23封警告信,提醒他們在限期前提交有效的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其中,有11幢樓宇所屬的8個法團(名單見下圖),因沒有為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安排年檢而被消防處檢控,昨日(1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定罪,判處罰款共25900元。
根據《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擁有裝置在任何處所內的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的人,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任何人違反相關條文,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
消防處會繼續在全港各區進行特別執法行動,並提醒處所內的消防裝置或設備的擁有人須每12個月聘請註冊消防裝置承辦商檢查該等消防裝置或設備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