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21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屯門仁愛堂街一幢住宅大廈平台上的一個僭建物,面積約28平方米。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撿控,並於本月1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7.526萬元,當中5.526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及第三宗個案涉及元朗新潭路兩幢獨立屋的庭院及其中一幢獨立屋天台上的若干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6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該兩名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其中1名業主被判罰款7.575萬元,當中5.075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另一名業主則被判罰款6.666萬元,當中4.466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7日)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以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