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35+顛覆國家政權案」日前正式宣判,45名罪成的被告均被判刑,其中提出非法「初選」計劃和「攬炒十步曲」的戴耀廷被判囚10年。「35+顛覆國家政權案」是一場有計劃、有組織、有預謀且具規模的搶奪香港管治權行為,絕非被告辯稱是基本法所容許,案件性質符合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構成要件,罪證確鑿。法庭對本案定罪與量刑理由充分,符合公眾期望,也充分體現出普通法的原則,如不服判決可以依法上訴,但各界卻不應對法庭的判決作出各種毫無實據批評,以免損害香港司法獨立。
法庭彰顯公平公正
從本案審訊、裁決的過程,清楚揭示在所謂「35+計劃」下實施由戴耀廷推出的「真攬炒十步」,將對香港造成嚴重的禍害,戴耀廷作為案中的主謀和「首要分子」,理所當然要受到重罰,以體現法律阻嚇力。維護國家安全天經地義。本案判決向公眾展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決心和意志,為之後國安案件審理樹立標桿,更向社會傳達清楚信號,法庭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絕不姑息,依法制裁絕不手軟。隨着「35+顛覆國家政權案」拉下帷幕,立法會的亂象將不復存在,讓行政、立法以及各界可以集中精力拼經濟謀發展,為市民真正做實事。
「攬炒」漠視香港法治
「35+顛覆國家政權案」中的被告都是罪有應得。如何判定行為是否違反香港國安法?主要是有關人士是否有具體行動以達到顛覆政權的目的。戴耀廷等人提出的所謂「初選」,不單是為了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更是通過控制立法會,從而否決政府預算案及所有政策法案,令立法會癱瘓和空轉,以迫使特區政府停擺。此外,搞手更提出要配合大規模的暴亂以及外國的干預和制裁,最終達致攬炒、玉石俱焚的目的,這就是戴耀廷提出的所謂「真攬炒十步」。
根據「從犯證人」區諾軒的供詞,更令外界對整場「初選」的來龍去脈了解得更加清楚。由戴耀廷等人士策動的所謂「初選」,不是幾個人突然拍腦袋的決定,也不是一般的政治宣示或政治炒作,而是一場有組織有預謀的奪權行動,通過奪取立法會過半議席,取得立法會的否決權,作為其「大殺傷力的憲制武器」,最終目的是迫使政府交出權力,達致「沒有硝煙的奪權」目的,這就是「35+顛覆國家政權案」的本質。不論戴耀廷一方如何巧舌如簧,但事實不容否定,歷史更加不容篡改,「35+顛覆國家政權案」的本質已是板上釘釘。
「35+顛覆國家政權案」不但是首宗涉及立法會議員的國安法案件,涉案人數之多、規模之大、罪行之嚴重更是史無前例。法庭的審訊和判決,體現了香港司法的專業和獨立,過程順利庭審有序,彰顯法治公義,判決具震懾力,充分顯示出法庭維護國家安全的意志,表明任何人不論理由為何,意圖癱瘓特區政府,推翻特區政權機關都是法理不容,更是危害國安的嚴重行為,立法會議員的身份也不是違法的「保護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次法庭的判刑既體現了法治精神,亦顯示出法例的阻嚇力,是一個合適的判決。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第二十九條又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均屬犯罪。從「初選」的性質目的、參加者的背景立場,都說明這場「初選」已經觸犯了國安法,法庭的判決合理,有堅實的法理依據。
根據香港國安法顛覆國家政權罪罰則,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法庭對戴耀廷的判刑,已表明其「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本質,亦是案中的罪魁禍首,今日是罪有應得。
「35+顛覆國家政權案」判決向外界表明法庭堅決維護國安的決心,激濁揚清,震懾有力,對於彰顯香港法治、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