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翔峰案一審公開宣判。
對被告人劉翔峰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四十二萬元。同時,對同案被告人羅原燈以故意傷害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十萬元。對上述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翔峰在湘雅二醫院工作期間,為牟取額外手術費用,單獨或夥同被告人羅原燈誇大患者病情、虛構患者病徵,給6名不具備相關手術指徵的患者實施手術,致5人重傷、九級傷殘,1人輕傷;利用職務便利,在引進醫藥產品上為他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66萬餘元。劉翔峰利用主持或參與手術的工作便利,收受醫藥產品銷售人員回扣358萬餘元,非法侵佔價值193萬餘元的手術耗材。上述手術耗材已被依法收繳。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翔峰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應當依法從嚴懲處;同時,劉翔峰有自首、坦白、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審判過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當事人親屬等旁聽了案件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