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於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8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地下的兩個僭建物,面積合共約33平方米。該等僭建物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曾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逾6000元。該名業主被檢控後曾清拆其中一個僭建物,即位於天台的僭建物,但後來又被發現在該天台重新搭建僭建物。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4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被判罰款合共8.36萬元,當中5.36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23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