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中國首個全國生態日。
作為中國在生態文明領域的綜合性活動日,全國生態日於今年6月28日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決定設立。
中國最高領導人習近平在浙江工作期間,2005年8月15日考察湖州市安吉縣,首次提出「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科學論斷,這一論斷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核心理念。
「將8月15日設立為全國生態日,體現了首創性、標誌性、獨特性,具有鮮明的辨識度,意義重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指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以決定的形式設立,彰顯其權威性、嚴肅性。
有評論認為,全國生態日的設立,既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生態文明意識,增強全民生態環境保護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也有利於進一步向國際社會講好中國生態文明建設故事,更好參與全球環境和氣候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設立全國生態日,也是中國立法保障生態文明的一個典型縮影。中共十八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斷健全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劃定生態紅線。
典型如2018年憲法修正案將生態文明寫入憲法,確立了生態文明的憲法地位,形成了序言中根本任務、「總綱」中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國家機構」法定職責等共同構成憲法生態文明制度的體系化格局。
「憲法的有關規定是構建整個生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憲法依據,是推進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憲法遵循,構成了推動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憲法基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憲法室主任雷建斌指出。
同時,中國還通過立法加大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的處罰。
2014年修改的環境保護法被稱為「史上最嚴」,引入按日計罰、環保部門可以對造成嚴重污染的設備查封扣押、對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污的違法行為人採取拘留、雙罰制等嚴厲手段。刑法從重設置環境犯罪的法律責任,民法典增加生態環境損害懲罰性賠償責任......生態環境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逐步得到解決。
據知,中國目前已有生態環境保護法律30餘部、行政法規100多件、地方性法規1000餘件,還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定。
這一法律體系以環境保護法為統領,包括針對大氣、水、土壤、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等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涉及防沙治沙、水土保持、野生動物保護等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森林、草原、濕地等資源保護利用的法律,長江保護法、黃河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流域性保護法律,黑土地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特殊地理地域類法律等。
此外,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還制定修改大量生態環境保護的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辦理環境污染犯罪、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侵權責任糾紛等案件的司法解釋20餘件。
「它們共同為形成並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打下了堅實基礎。」許安標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