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16日)宣布公署完成就政府對建造業職業安全及健康(職安健)的監管的主動調查行動,並向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提出共40項主要改善建議。
近年建造業工程,無論是大型工務工程、興建樓房、大廈維修以至小型家居內部裝修工程,屢有發生致命工業意外,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在2018年至2023年間,建造業共發生108宗致命工業意外,佔所有行業發生的致命工業意外超過八成。
未妥善檢查 預先簽署多張指定表格
綜合過往的致命意外事故、勞工處曾處理的投訴,以及公署進行的實地視察,公署發現,在多宗涉及高風險作業(如竹棚架、吊機、吊運等)的個案,「合資格的人」及「合資格檢驗員」(統稱「合資格人士」)未有妥善檢查裝置或機械便貿然簽署指定表格確認安全,甚至預先一次過簽署多張表格。例如,「合資格人士」必須簽署「表格五」(俗稱「棚紙」)確認竹棚架安全,棚架才可以供工人使用。
在一次實地視察中,公署發現「合資格人士」簽署「棚紙」,確認已檢查棚架而他的檢查結果是棚架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但檢查日期一欄竟然寫上視察當日之後兩日的日子。公署甚至發現有個案是棚架還未搭建完畢,「合資格人士」已經事先簽署了「棚紙」確認安全。
此外,勞工處在調查一宗涉及起重機的致命工業意外時發現,2名身為註冊專業工程師的「合資格檢驗員」,在不同日子,當中包括在風暴後,簽署數張指定表格,述明事涉起重機處於安全操作狀態,但他們其實並無進行所需的測試及檢驗。
公署認為,勞工處必須多管齊下加強監察,包括研究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制訂「檢查清單」範本、要求「合資格人士」備存檢查紀錄、引入抽查制度等。長遠而言,該處應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供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上載檢查紀錄及表格,以方便監察及突擊抽查,杜絕預先填寫檢查日期等不專業甚至是刑事欺詐的行為。
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主持新聞發布會,公布就政府對建造業職業安全及健康的監管的主動調查行動結果。政府新聞處
2承建商於2018年至2023年間分別被定罪77及56次
公署指出,在2018年至2023年期間,建造業因違反職安健法例而罪成者,每年平均罰款金額只介乎8000元至10500多元,相對高昂的工程費用和巨大金錢收益,阻嚇力明顯不足。其中被定罪最多及次多的2名承建商,在上述6年間分別被定罪共77及56次,可見部分頑劣的建造業承建商顯然是慣犯,他們視法例如無物,漠視職安健的程度實在令人震驚。
公署又指,現屆政府完成修訂職安健法例,已於2023年4月28日生效的《2023年職業安全及職業健康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大幅增加違反職安健法例的罰則及延長檢控時限。鑑於新罰則的實施時間尚短,勞工處應在新罰則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系統性分析,檢視處方的檢控工作成效及法庭就定罪個案所頒判的刑罰。
2011年至2021年屋宇署只就一宗個案採取紀律處分
公署調查亦發現,多年來屋宇署一直遺漏處理勞工處轉介的個案,以考慮是否對違反職安健法例並已定罪的承建商進行紀律處分。在2011年至2021年的10年間,屋宇署只曾就一宗個案向承建商採取過一次紀律處分。
公署曾詳細了解為何多年來屋宇署遺漏處理個案。紀律處分機制下有兩項準則:第一項準則是承建商在一段連續六個月的期間內於單一地盤觸犯五項或以上與建築工程相關的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第二項準則是承建商因其建築工程涉及致命事故觸犯勞工安全罪行而被定罪。只要承建商觸犯其中一項準則,屋宇署都可以進行紀律處分。
公署發現,過去10多年,屋宇署每月收到勞工處提供的定罪個案一覽表後,只側重跟進觸犯第一項準則的承建商以考慮進行紀律處分。至於觸犯第二項準則的承建商,屋宇署承認過往誤以為勞工處除了每月提供定罪個案一覽表外,亦會主動將每宗個案的詳細資料提供給該署以考慮是否進行紀律處分,因此沒有再作跟進。
此外,上述唯一的紀律處分個案,是一宗在2009年發生的致命事故,但延至2015年才完成紀律處分,歷時逾6年。公署分析了事件經過,發現當中有多處延誤,包括屋宇署在收到勞工處的轉介一年後才完成分析並要求勞工處提供詳細的個案資料、在獲取資料的一年後才徵詢法律意見等,顯示紀律處分程序冗長及效率低。猶幸,屋宇署對公署的觀察從善如流,已在公署完成此報告前實施處理紀律處分個案的時間指標,並正盡力跟進過往遺漏的個案。
圖:政府新聞處
政府工務工程工地較整體建造業安全
另一方面,數據顯示,政府工務工程的工地安全表現顯然較整體建造業為佳,這絕非僥幸,實是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之功。雖然如此,公署認為仍有可盡善之處。公署抽選了12個在2020年至2023年期間發生致命工業意外的工務工程項目,審研事涉承建商(即中標者)在標書評審中與工地安全表現有關的分數。公署發現,在多個項目,中標者在與工地安全相關的分項表現較弱,甚至在所有投標者之中排行最後,但仍然能夠憑價格相宜或其他技術項目評分高而成功投得合約。雖然公署未有發現現時工務工程的標書評審出現「價低者得」的普遍系統性情況,但從審研的個案可見,投標者過往的工地安全表現未能獲充分考慮,原因是工地安全有關的評分項目所佔分數不高,而投標者之間的分數差異亦輕微,難以影響整體評審結果。
陳積志表示,在公署進行主動調查行動期間,發展局於2023年11月起引入新的標書評審制度,因應承建商的過往工地安全紀錄設立加減分機制。發展局應繼續適時檢討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確保只有安全表現水平達到標準的承建商才能夠投得項目。
2018年至2023年發生45宗涉裝修及維修工程致命意外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8年至2023年間,共有45宗涉及裝修及維修工程的致命意外,佔建造業所有致命意外的42%,比例不低。公署從個案研究及實地視察,都經常發現裝修及維修工程的安全措施非常不足,工人以至物業管理公司、業主和住戶仍然欠缺基本安全意識。公署理解全港裝修及維修工程的數量龐大,實在難以單靠勞工處確保這類小型工程的安全水平,物業管理公司、法團、業主及住戶亦應發揮共同監察的角色。事實上,物業管理公司、法團、業主及住戶在職安健法例下亦有具體法律責任。若發生意外,他們都可能遭民事索償甚至要面臨刑責。
公署認為,勞工處應大力加強對這些持份者的宣傳教育,尤其強調在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時他們自身的法律責任,以及若發生意外可引致的刑事及民事法律後果和損失,藉此讓他們明白確保工人的安全關乎他們的切身利益,並提供誘因聘用安全紀錄良好的承建商和工人。
圖:政府新聞處
提出40項改善建議
整體而言,公署就九大範疇,包括勞工處對高風險作業的規管;勞工處的巡查工作;勞工處的執法及檢控工作;勞工處對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的監管;屋宇署對註冊承建商的規管;發展局對工務工程及承建商的監管;創新科技應用;安全教育培訓;以及宣傳推廣,提出共40項改善建議。公署欣悉,勞工處、屋宇署及發展局接納公署提出的所有改善建議。
公署向勞工處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研究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制訂「檢查清單」範本,並將其附加於相關的工作守則供「合資格人士」在進行檢查或檢驗時使用,加強規範;
•全面檢視現行就各種高風險作業「合資格人士」備存檢查紀錄的規定,要求這些人士須備存指明的檢查紀錄,並按該處人員的指示出示以供查閱;
•長遠而言,應研究建立電子平台供承建商及「合資格人士」上載檢查紀錄及表格,方便監察及適時抽查,杜絕預先填寫檢查日期等不專業甚至是欺詐的行為;
•檢視進行全面和深入巡查的行動指引,務求更精準地揀選高風險的地盤,以及適切跟進所巡查的地盤,確保工地安全從系統上得到改善;
•繼續跟進法例修訂工作,優化建築工程的法定呈報機制;
•在職安健罪行的新罰則實施一段時間後進行系統性分析,檢視處方的檢控工作及定罪個案的法庭判罰;
•更主動跟進監察名單上的註冊安全審核員及註冊安全主任,例如多加觀察相關人員在地盤的實際工作表現和審核他們提交的報告,以協助他們提升工作質素;
•因應過往致命意外所得的慘痛教訓,提醒包括註冊安全主任及註冊安全審核員在內的工地人員,在日常視察或進行安全審核時需注意的地方,加強他們洞察施工程序缺失的能力,從而提升其工作質素;
•加強監察強制性安全訓練課程的營辦機構及導師,適時進行突擊視察行動,以確保課程營辦機構及導師的質素。若發現違規情況,該處應果斷地採取規管行動;
•考慮統籌各相關部門及機構推出建造業職安健的專題網站,讓不同持份者及市民可以便捷地從該平台找到他們各自所需要的資訊;
•透過大眾傳媒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平台,大力加強針對業主、法團、物業管理公司及住戶的宣傳教育,尤其強調在進行裝修及維修工程時他們自身的法律責任,以及若有意外可引致的法律後果和損失;以及
•豐富有關意外分析的刊物及資料,加入不同持責者的角色及責任,包括具體說明各持責者應該如何避免意外。
圖:政府新聞處
公署向屋宇署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加快處理過往被遺漏的個案,盡快將當中獲確立需展開紀律處分程序的個案轉介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讓違規的承建商得到應有的懲處;以及
•設立內部監察機制,確保所有由勞工處轉介的定罪個案獲適時跟進,以考慮對違規的承建商展開紀律處分行動。
公署向發展局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繼續適時檢討工務工程標書評審制度,確保只有安全表現水平達到標準的承建商才能夠投得項目;
•繼續檢視涉及違反工地安全相關法例的規管條件,以達致更好的預防作用;
•在推行各項推廣措施一段時間後,檢視「安全智慧工地」系統的應用情況,並針對業界提供的回饋意見,加大力度鼓勵及支援私人建築地盤更廣泛應用系統,利用科技提升工地安全;以及
•與建造業議會分享工務工程安全訓練的經驗,讓建造業議會考慮提供資助作為誘因,將安全訓練推廣至私人工程,以提升工地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