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名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1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9200元。
該14名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即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一)及(二)項共26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228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持續加強採取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974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649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557名分間單位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1579910元,另有325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