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今日(19日)在社交網頁表示,政府正就規管網約車平台進行研究,檢視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整體供求,並繼續聆聽持份者的意見和關注,就規管網約車平台訂定規管的立法建議,以促進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的長遠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署方表示,政府對透過不同通訊科技,使用互聯網或流動應用程式召喚或預約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持開放態度,前提是相關平台必須確保支援載客服務合乎法規,保障乘客安全及利益。
署方指出,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或機構如欲安排私家車作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有關車輛必須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的規定,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犯罪,首次被定罪可處最高罰款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再次定罪則可處最高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12個月。有關人士亦可能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初次違例可被吊銷汽車牌照6個月;就同一汽車其後再犯罪,則可被吊銷汽車牌照12個月。牌照被吊銷期間,涉案車輛須移交運輸署保管。
署方又表示,乘客使用非法出租汽車服務都可能蒙受風險。當發生交通事故,提供非法出租汽車服務的車輛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可能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