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2日)公布,將於2025年3月1日起恆常推行並優化「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便利先導計劃」。計劃將於恆常推行後名為「為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人士提供入境便利計劃」。在先導計劃下,有關人士如持有由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或場地提供者發出的「證明書」,證明其為參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程序的合資格人士,便可獲准以訪客身份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無須取得工作簽證。
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一直是全球最受歡迎的仲裁地和目的地之一。為配合在香港進行之仲裁的需要,政府於2020年6月29日推出先導計劃,為短期來港參與仲裁程序的合資格訪客提供入境便利。先導計劃自推出以來,一直獲仲裁界支持,認為有利於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此舉亦配合國家「十四五」規劃、「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
計劃優化後,擴大合資格人士至5個類別,新增涵蓋與在香港進行的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包括仲裁員、專家證人和事實證人、代表仲裁程序任何一方的律師、仲裁程序各方,以及與仲裁直接有關或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士例如仲裁庭秘書、仲裁庭指定專家。其次,計劃將涵蓋所有於香港實體舉行的仲裁,包括參與仲裁方選擇以其他地方為法律上的仲裁地的仲裁。
與先導計劃一樣,計劃恆常化後,有意循計劃來港的人士,在入境香港前仍須獲得「證明書」及申請所需旅遊簽證或進入許可才可來港,但無須取得工作簽證,而留港日子則不得超過以訪客身份,獲准在港逗留的期限。合資格人士須在接受入境事務處或有關當局檢查時出示「證明書」。律政司將向上述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發出計劃指引說明。
(一)對於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其中一間符合《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第二條第一款資格並設於香港的指定仲裁,及爭議解決機構和常設辦事處簽發。有關機構及常設辦事處的名單與聯絡詳情,請瀏覽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Immigration_Facilitation_Scheme_contact_list_tc.pdf )。
(二)對於臨時仲裁(即並非由仲裁機構管理的仲裁),「證明書」須由信譽良好及聆訊設施齊備的場地提供者發出。有關場地提供者的名單,請瀏覽律政司網頁(www.doj.gov.hk/tc/legal_dispute/pdf/list_of_venue_providers_tc.pdf )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恆常推行及優化計劃為仲裁當事人和法律執業者提供極大便利,以及更多國際和本地法律專家及相關專業人士的選擇,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仲裁地或仲裁目的地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