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完成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對土地違例發展的執管的主動調查行動,並提出16項主要改善建議。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24日)表示,規劃署的執管工作,對部分冥頑不靈的重犯者,可能欠缺阻嚇力,地政總署釐訂處理個案的優次,有欠清晰。
過去5年每年平均接獲1680宗土地違例發展投訴
在2018至2023年期間,規劃署每年平均接獲約1680宗涉及違例發展的投訴。同期,綜合投訴、主動巡查及經其他部門轉介的個案,規劃署所發現涉及私人土地的違例發展個案,每年平均約425宗。
就所發現的違例發展,規劃署每年平均發出超過3000張法定通知書要求糾正違規事項,2018至2023年按年遵辦比率介乎69%至88%,反映規劃署的執管對大部分違規者具阻嚇力。同期,規劃署就未獲遵從的法定通知書提出檢控的個案共475宗,當中65宗為重複檢控個案。
公署調查發現,就重複違反《城規條例》的個案,視乎違規者是否在一年內重複違規,規劃署會將「強制執行通知書」的遵辦期限由一般的3個月縮減至最短一個月。鑑於重複違規個案一般涉及易於糾正或重犯的情況(例如用作貯物及停車場),規劃署的現行做法對部分冥頑不靈的重犯者而言,可能欠缺阻嚇力。公署建議,就重犯個案,規劃署應研究在釐定法定通知書的遵辦期限時納入更多考慮因素,以遞減方式縮短遵辦期限,藉此合乎比重地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
倡地政總署設監察機制 妥善為不同個案訂定跟進優次
至於違反《城規條例》而同時涉及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個案,由於往往難以確認佔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故會由地政總署引用《土地(雜項條文)條例》,清理及接管土地上的財產和構築物。地政總署已按風險為本的原則,為不同類別的個案訂定處理優次。
然而,當個案同時涉及優先和非優先處理類別的情況時,地政總署的現行指引對如何判斷個案整體應屬優先還是非優先處理類,別欠清晰。亦有個案顯示,地政總署未有適時完成處理屬優先處理類別的個案。公署認為,地政總署應全面檢視現有指引、設立監察機制,並加強培訓,確保職員妥善跟進個案。
提出16項改善建議
公署向規劃署和地政總署提出的主要改善建議包括:
規劃署對於重複違反《城規條例》的個案,研究在釐定法定通知書的遵辦期限時納入更多考慮因素,包括重犯者的總違規次數、所涉地段的總面積、違規性質、對環境衞生的影響等,以遞減方式縮短遵辦期限,藉此合乎比重地增加違規者的違規成本;
規劃署以指引方式訂明涉及業權變動的違例發展個案的處理程序及指標時間,並定時向職員傳閱,以避免遺漏;
規劃署透過部門網站等宣傳渠道,加強對「恢復原狀通知書」的解說,以提升公眾對該署執管工作的認識,避免誤解;
持續加強宣傳教育,讓私人土地業主了解其責任、違例發展活動對環境的破壞、該署的執管角色、違規者須付上的代價,以及《城規條例》的重點,冀提高循規守法的意識;
地政總署全面檢視現有指引,清晰訂明考慮個案是否屬於優先處理類別的各項因素,並以實際個案輔助,具體說明當個案同時涉及優先和非優先處理類別的情況時,應如何作出考量,令職員有所依循;
地政總署設立監察機制,確保職員妥善為不同個案訂定跟進優次;
地政總署加強培訓,確保職員清楚了解署方的執管角色,並按該署所訂的工作指標,適時跟進違規及違契個案;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考慮訂立檢討機制及時間表,適時檢視合作小組的工作方針,以確保新推出的措施能達致提升跨部門協作的目標;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適時檢視聯合執管行動先導計劃的成效;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各自檢視現時所備存的跨部門違例發展個案及執管數據,並商討是否需要納入更多數據項目,為執管工作的監察和分析提供更精準及更全面的數據基礎;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考慮為違例發展個案設立資料庫,記錄違規者的身份、所涉地點、違規事項及跟進結果等資料,以利便跨部門的情報分享和執管工作;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利用上述新設立的資料庫,因應違規個案的嚴重性及是否涉及重複違規等因素,就高風險地點訂立針對性的措施,以防患於未然;
因應《城規條例》的修訂,規劃署和地政總署適時檢視執管流程和個案轉介程序,審視有否進一步精簡及整合的空間,冀能善用資源,以應對可能增加的執管工作量;
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在實施上述各項改善措施後進行系統性檢討,並因時制宜,持續深化改革創新,完善執行機制和協作,不斷提高防止和應對違例發展的能力。
頂圖:申訴專員陳積志今日主持新聞發布會,公布就規劃署和地政總署對土地違例發展執管的主動調查行動報告,及推動跨部門及機構協作的工作進展。政府新聞處